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282号
原告李子阳,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华,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包蕾,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王晓琳,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阳诉被告闫华、包蕾、王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原告李子阳承担。
审 判 长 文艳霞
代审判员 刘 煜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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