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63号
原告张建设,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旭,洛阳鸿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田源,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郅硕,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诉被告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张建设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