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翠萍与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14-2号

原告吕翠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查天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云青。

被告海云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翠萍诉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翠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翠萍撤回对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2170元,由原告吕翠萍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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