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14-2号
原告吕翠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查天声,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
被告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云青。
被告海云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翠萍诉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翠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翠萍撤回对被告查天声、洛阳伏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海云青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2170元,由原告吕翠萍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