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曾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