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曾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