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荣跃诉史新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撤诉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史荣跃,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新贵,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荣跃诉被告史新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荣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新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荣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荣跃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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