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6号
原告史荣跃,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史新贵,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荣跃诉被告史新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史荣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新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荣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荣跃承担。
审判长 殷春昱
审判员 郭小岚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