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79号
原告高顺利,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战武,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飞,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南,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利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顺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由原告高顺利承担。
审判长 :陆红雨
审判员 :李红颖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