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万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90号

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勇、闫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春莲,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春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

审 判 员 : 杨 峥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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