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陈武京,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新华、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岳国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京诉被告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国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武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收取255元,由原告陈武京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