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锋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区支行解放中路支行银行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765号

原告张先锋,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区支行解放中路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锋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区支行解放中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伟国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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