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路燕,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郭利晓,女,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洛阳通信传输局。
被告洛阳利荣建材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燕诉被告郭利晓、河南省洛阳通信传输局、洛阳利荣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路燕承担。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