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燕与被告郭利晓、河南省洛阳通信传输局、洛阳利荣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路燕,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

被告郭利晓,女,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洛阳通信传输局。

被告洛阳利荣建材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燕诉被告郭利晓、河南省洛阳通信传输局、洛阳利荣建材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路燕承担。

代审判员 陶 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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