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诉被告杨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9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

负责人李文存。

被告杨汉存,男,1964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诉被告杨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山县春香茶厂洛阳市老城分厂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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