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743号
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启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康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蓓蕾,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吕康健,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丰亮建材有限公司、吕康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杜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李新意
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