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志创、林长勇与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8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42号

原告赵志创,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林长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责人漆甫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创、林长勇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创、林长勇撤回起诉。

审判长 :陆红雨

审判员 :李子鸣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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