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42号
原告赵志创,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林长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负责人漆甫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创、林长勇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创、林长勇撤回起诉。
审判长 :陆红雨
审判员 :李子鸣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