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8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27号

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闫宁,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蔡建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安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李新意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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