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82号
原告卢明良,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梦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魏振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森,公司职工。
被告杨跃治,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树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阳,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良诉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杨跃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明良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明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明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卢明良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