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36号
原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有光、刘宏飞,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黄勇,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润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许记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依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