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98号
原告孙月华,女,1930年7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平,男,63岁,系原告孙月华之子。
被告彭寿,男,5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华诉被告彭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月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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