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580号
原告洛阳市泽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仁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保安,男,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王俊轶,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泽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泽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