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娟与王红、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62号
原告姚文娟,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超,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娟诉被告王红、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姚文娟负担。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史向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