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62号
原告姚文娟,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堂、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红,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张超,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娟诉被告王红、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文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姚文娟负担。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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