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飞与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

原告刘鹏飞,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黄臻,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史丽,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余永兴,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

审判长  文艳霞

审判员  吕宏海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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