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254-2号
原告刘鹏飞,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黄臻,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史丽,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
被告余永兴,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黄臻、史丽、余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
审判长 文艳霞
审判员 吕宏海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