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5号
原告孙宏伟,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李文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伟诉被告李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宏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宏伟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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