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23号
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观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世峰,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严强,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田建奇,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严强、田建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
审 判 员 :李红颖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