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杨根喜,男,汉族,1941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红帅,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喜诉被告王红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根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