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63号

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涛,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焦生,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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