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63号
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治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锋卫,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涛,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焦生,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涛、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九都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洛阳市文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