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72号
原告姜昆,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雷闪,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付鹏程,男,1981年7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昆诉被告雷闪、付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昆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30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姜昆承担。
审 判 长 杨惠丽
审 判 员 吕宏海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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