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昌亚哲,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黄海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闰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国瑞,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亚哲诉被告黄海辉、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亚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昌亚哲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