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钢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19号

原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成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钢民,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钢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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