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与杨德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39号
原告孙明,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
被告杨德福,男。
被告李春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诉被告杨德福、李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孙明承担。
审 判 长 杨惠丽审判员吕宏海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绍   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