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96号
原告张社昌,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告陆茂平,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社昌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茂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社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社昌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