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67号
原告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利。
委托代理人孙格力,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
被告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建强。
被告黄山市协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雄伟。
被告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鑫。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凯,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同心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协力工贸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洛阳市健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