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爱娟,女,汉族,1963年9月30日出生。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焦春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娟诉被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张爱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娟和被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爱娟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爱娟承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洛阳世纪英豪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陆红雨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二日
书 记 员 :王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