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5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陈小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束顺海,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可,男,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卫可,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诉被告梁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梁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子鸣
代审判员 : 杨 峥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