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26号
原告冯巨川,男,1929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巨川诉被告洛阳市台胞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巨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巨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巨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冯巨川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