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锋、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肖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婷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洛阳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郭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