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倪金铭,1991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孙磊,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张立学,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系被告孙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金铭诉被告孙磊、张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金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倪金铭负担。
审判员 杨惠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