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李二鹏,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生。
被告张随志,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慧琴,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系张随志之妻。
被告楚大帅,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鹏诉被告张随志、楚大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二鹏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二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二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二鹏负担。
审判员 孙新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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