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马历冰,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生。
被告楚涛,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
被告李秋霞,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历冰诉被告楚涛、李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历冰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涛、李秋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历冰撤回对被告楚涛、李秋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马历冰负担。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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