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诉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2号

原告倪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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