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82号
原告倪某某,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幸恩,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锁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