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90号
申请人方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方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方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方某某撤回申请。
代审判员 杨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