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696号
原告刘喜群,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志萍,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汉修、赵鹏程(实习),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喜群诉被告李志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原告在帮被告开通房屋水、电时,被告无理取闹,围攻、威逼、谩骂原告让立即退房钱,不让原告吃喝,把原告晒到下午五点多钟还不让离开。原告报警后,民警才营救原告到精神病院看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失,被告不但不认错,而且起诉到法院,荥阳法院作出(2011)荥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双方购房合同无效,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现又撤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无效,被告归还原始购房票据一份和房屋与地下煤棚钥匙两套,将房屋和地下煤棚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被告无理取闹,在小区内多人劫持车辆、围攻、谩骂、经过民警营救不属实。对于荥阳法院(2011)荥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位于荥阳市郑上路南太和村米兰阳光苑4号楼中单元7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及附属地下煤棚一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原始购房票据,购房款为11万元。依据该契约,原告交付被告房屋(毛坯房)一套及地下煤棚一间、房屋及煤棚的钥匙各一套、购房原始收据一张,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11万元。现被告已将房屋和煤棚装修并占有和使用。
另查明,本案所涉房屋所在的“米兰阳光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因装修造成房屋毁损,应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志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喜群位于荥阳市郑上路南太和村米兰阳光苑4号楼中单元7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及附属地下煤棚一间、房屋及煤棚钥匙各一套和购房收据一张,并将房屋及煤棚恢复原状;
二、原告刘喜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李志萍购房款十一万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被告各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刘 沛
审 判 员 赵 晖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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