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