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金伟诉焦显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付金伟,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雍、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焦显光,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静,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伟诉被告焦显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伟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焦显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金伟承担。

审 判 长 殷春昱

代审判员 杨 磊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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