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617号
原告徐莉东,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广军,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莉东诉被告李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莉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
告徐莉东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赵丽娟
审判员 田淑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