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2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萍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