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55-3号
原告申树霞,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刚,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中印,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霞诉被告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树霞于2015年3月3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树霞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树霞负担。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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