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1号
原告井某某,女,汉族,1985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