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赵文杰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7:0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审字第09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文山,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文杰,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1月24日将罚款缴纳到申请执行人处,现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459.38元及其加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万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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