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申树霞,女,1973年9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刚,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中印,男,1972年1月2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霞诉被告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240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闫玉山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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