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树霞与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6-07-21 07:04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申树霞,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刚,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中印,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树霞诉被告王中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本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90号原告王明月诉被告王中印、申树霞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本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290号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人民陪审员  石雅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