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乔富民,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卫星,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
本院在审理乔富民诉被告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富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富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富民承担。
审 判 长 张罗炜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